COP21的關鍵議題與成果
在COP21協商會議期間,有四大討論重點:
- 產出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新氣候協議並明訂全球溫升目標
- 各締約國公開表態並提出「國家自定預期貢獻」(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, INDC)
- 提出明確且可執行的氣候資金措施
- 確立「非國家行為者」的減碳行動參與
歷經長達十三天的談判後,大會主席──法國外交部長法比尤斯(Laurent Fabius)於12月12日宣布:195個締約國達成一致共識,通過《巴黎協定》(Paris Agreement),且全球溫升的目標將控制在遠低於2°C,並向1.5°C邁進。2020年起,已開發國家每年提供1,000億美金作為氣候資金,以支持發展中國家轉型為低碳經濟體。
對氣候韌性(climate resilient)脆弱的小島國與低度發展國家而言,未將溫升目標定在1.5°C的確令他們沮喪。但《巴黎協定》在內容條文上的積極度與締約國的參與度已屬歷年之最,故獲得多數專家與公民團體的肯定。接下來,2016年4月各國將舉行簽約大會,2020年《巴黎協定》正式生效。
《巴黎協定》涵蓋六大部份:減緩、調適、資金、科技與技術移轉、能力建設、行動的透明度。可以想見,這份協議將對一國的能源、金融、運輸、農林牧、工業等產生翻轉性的影響。而各國在會前提出的「國家自定預期貢獻」(INDC),又稱為國家氣候行動方案(Climate Action Plan),意即各國依其社會經濟發展概況提出減碳目標與執行策略。換言之,INDC形同一國的減碳計畫書。截自會議結束當天,共有160份INDC提交(代表187個國家),涵蓋全球98.6%的碳排放量。
重點國家的減碳承諾與策略
瑞士
瑞士是第一個繳交INDC的國家。相較於1990年,目標於2030年減碳50%,2050年減碳70-85%。積極導入綠色運輸,降低建築能耗是其國內減碳的重點策略,境外減碳成果預計佔其總目標的20%。
歐盟
相較於1990年,歐盟目標2030年在境內減碳至少40%,並將此目標列於歐盟法層次,加強其法律效力,而歐盟各國的減碳比例尚在內部協商中。
美國
僅次於中國,佔全球約15%碳排放量的美國,以2005年為基準,目標在2025年達到減碳26-28%,2050年減碳80%。
中國
佔全球約25%碳排放量的中國,將十三五計畫中的節能減碳章節直接作為INDC的提交內容,向國際宣示其減碳決心。中國預計2030年達到碳排放量的高峰,自此逐年下降。相較於2005年,每單位GDP碳排放量減少60-65%,非化石能源佔初級能源的消費比重達20%。減碳策略方面,降低燃煤的消費總量、發展再生能源、提高工業能效、推展綠色運輸、降低建築能耗是其重點。
台灣
台灣雖非締約國成員,但也於會前提交INDC,目標在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2005年減量20%。能源部門設定2030年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為17,250MW,並將擴大發電天然氣使用,執行電廠汰舊換新。運輸部門將提升公共運輸量並推廣全電式運輸載具。